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第28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2113

中山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进口用品(以下简称“进口科教用品”)的免税申报及后续监管,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5号令)《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山大学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校内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权属归于学校且以学校名义向海关申报免税的进口科教用品(图书及出版物除外),按本细则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校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制订和执行。

(二)负责免税申报和后续监管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负责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内相关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违反学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规定相关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进口科教用品的免税申报、使用管理和监管年限内的督检管理负责。

采购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项目经费负责人(以下简称“用户”)是免税进口科教用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免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情况和监管年限内的管理负责。

 

第三章  免税申报范围

第五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

第六条  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学校使用需要的科教用品,且属于本细则第二条所规定范围的,可申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七条  学校接受境外捐赠的符合免税范围的进口科教用品,可申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条  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附属医院,根据从事医学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需要,可以学校名义向海关申报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用于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附属医院每3年每种1台。

第四章  免税申报流程

第九条  进口科教用品申请办理免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签署进口货物采购合同。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用户与供应商签署进口货物采购合同。

(二)签署进口货物委托代理服务合同。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用户与学校委托的外贸代理公司签署进口货物委托代理服务合同。

(三)签署订购合同。依照已签署的进口货物采购合同,学校委托的外贸代理公司与国内供应商委托的外贸代理公司签署外贸订购合同;供应商为境外公司的,依照采购结果、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学校委托的外贸代理公司与供应商签署外贸订购合同。

(四)用户严格按照海关要求填写进口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减免税进口货物说明表)并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用户应当按照要求填写进口科教用品的具体课题/课程、科研用途、功能与原理,并保证填写内容真实、准确。

(五)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向海关递交进口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减免税进口货物说明表)。办理过程中,用户及资产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向海关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并按照海关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附属医院使用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资金采购进口科教用品并申请办理免税的,应在附属医院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用户及资产使用单位采购的进口科教用品属于出口国政府管制商品,且须向中国商务部申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用户及资产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材料的填写和准备,配合学校委托的外贸代理公司办理进口许可证。

用户及资产使用单位采购的进口科教用品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免税申报前应向中国商务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用户及资产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材料的填写和准备,配合学校委托的外贸代理公司办理进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用户及资产使用单位采购的进口科教用品带有放射性源的,在免税申报前需向生态环境部办理放射源进口审批后方可申办相关进口手续;采购进口生化试剂、培养基、微生物制品、血液、动植物样品等属于海关监管范围内的实验材料,在免税申报前需向海关办理入境审批后方可申办相关进口手续。用户及资产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材料的填写和准备,配合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免税与否以海关审核确认的结果为准,不能免税的,用户需按海关要求缴纳关税及增值税等税费。

第十四条  根据海关规定,进口科教用品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天内,由学校委托的外贸代理公司向海关办理清关、提运等申报手续。因用户及资产使用单位原因未及时提前办妥进口审批手续,致使进口科教用品滞留海关的,用户及资产使用单位应协助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补办相关手续,在此期间引起的仓储费、滞报金等费用均由用户及资产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学校同意接受捐赠的进口科教用品需要申请免税的,由受赠单位负责协助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受赠单位应收到申请免税获批后通知捐赠方发货。因未办妥进口审批手续,捐赠方已发货所产生的仓储费、滞报金等费用,由受赠单位承担。

 

第五章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来源必须合法,严禁用供应商提供的试用品替换免税进口科教用品。

第十七条  由学校经费采购或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所有权归属于学校的进口科教用品,符合固定资产登记标准的,必须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八条  用户及资产使用单位需对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进行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资产使用单位应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用户及资产使用单位采购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应当放置在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确因科学研究、教学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资产使用单位应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用户及资产使用单位采购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包括捐赠物品)一般只能用于学校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将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用于校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的,资产使用单位应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用户及资产使用单位采购的免税进口实验材料只能用于本校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不得交给校外单位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用户及资产使用单位将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维修、退货、换货的,资产使用单位应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学校于每年630日以前须向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用户及资产使用单位应做好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日常使用管理工作,详细记录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科研和教学使用情况,并于每年年初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日常使用情况登记表。附属医院有符合本细则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也应执行本条规定。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学校财务处、学校审计处及属地海关等校内外监督部门对资产使用单位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申报、后续管理的情况开展监管和稽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免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未办理进口科教用品免税申报手续,将进口科教用品滞留海关。

(三)玩忽职守未按法律法规或本细则履行职责。

(四)擅自将进口科教用品开箱、安装使用。

(五)擅自将监管年限内的进口科教用品退换、改装、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六)抵押、质押进口科教用品。

(七)擅自将监管年限内的进口科教用品变更用途和放置地点。

(八)擅自将监管年限内的进口科教用品提供给校外单位使用。

(九)擅自将向中国商务部申请的进口科教用品转用、转运、向其它目的地再出口。

(十)工作中收受财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 拒不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或纪委、监察专员办检查。

(十二)其他违反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用户违反本细则或存在发现违规行为后隐瞒不报、处理不力等情况的,学校可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承担学校被相关部门裁定的行政罚款。

(四)通报批评。

(五)分管校领导约谈。

(六)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七)调减其年度奖励性绩效。

(八)其他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处理措施。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构成违纪的,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存在失职失责应当问责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问责;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本细则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本细则执行不力的,追究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2022年第28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实施细则》(中大设备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