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设备家具资产放置校外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大设备〔2023〕5 号
中山大学设备家具资产
放置校外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放置校外的设备家具资产(以下简称“设备家具”)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推进落实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中山大学设备家具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学校统一建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家具。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放置校外使用,指确因教学科研需要,资产保管单位将设备家具放置在学校各校区(园)、科考船、附属医院等办公场地之外的场所使用。经批准放置校外的设备家具应由学校在职在岗人员管理使用。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电脑(含台式、笔记本、平板等电脑)、智能笔记本、录音录像播音设备、移动硬盘、相机、打印机、投影仪等办公类便携式设备单次带出校外超过30日的,应向资产保管单位报备,资产保管单位应做好登记台账和跟踪管理。
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以外的设备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第六条规定申请放置校外使用:
(一)因承担科研项目需要,且已审核批复的项目立项书或已签署生效的合同对设备家具放置校外使用有明确要求的。
(二)因完成教学任务需要,且有已审核通过的人才培养方案或已签署生效的实习教学合作协议等材料作为支撑依据。
(三)由于设备家具本身的特殊性,或受学校场地限制的设备家具需放置校外使用的。
第六条 资产保管人向资产保管单位提交《中山大学设备家具资产放置校外使用申请表》及可证明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明确本次设备家具资产申请放置校外使用期间的安全责任人。申请放置校外的设备家具,根据其单台(套)或同类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按下列标准逐级审批:
(一)“单价且批量价值<40万元”的,须经资产保管单位审批,并在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周内将书面申请和审核材料通过学校OA系统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二)“40万元≤单价或批量价值<100万元”的,须经资产保管单位审核后,通过学校OA系统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三)“单价或批量价值≥100万元”的,须经资产保管单位审核后,通过学校OA系统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应当放置在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但属于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须变更至校外地点使用的,除履行第六条审批流程外,还需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新购设备家具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且购置后需直接放置校外场所使用的,应在设备家具到货验收前按第六条完成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除经学校审批同意放置校外使用的,其他设备家具一律不得放置校外使用。
第三章 放置校外期间的管理
第十条 设备家具申请放置在校外使用的单次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年(含三年)。
第十一条 设备家具获批准放置校外使用,且使用期超过30日以上的,资产保管人须在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变更相应的存放地点信息。
第十二条 资产保管人须保存设备家具搬移出学校、搬迁至新址、投入使用等环节的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照片(视频)、资产使用人、资产保管人和证明人签字等,并报送资产保管单位按“一事一档”进行跟踪管理。设备家具放置校外使用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资产使用人或资产保管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资产保管人发生退休、校内调动、调离学校或长期离岗等情形时,资产保管单位应督促及时做好实物和账务交接。
第十四条 放置校外的设备家具是学校资产的一部分,资产保管单位应敦促资产使用人严格遵循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做好设备家具的日常使用和保养维护工作,确保资产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五条 设备家具放置校外期间,应采取措施防止设备家具丢失、被毁损破坏或被盗,对于高风险作业的设备,应主动购买保险。出现被盗抢、丢失、失去控制等情形的,须视情况及时采取报警、报保险、报告资产保管单位等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并保留相关的报告记录和关键证据,作为后续责任界定的支撑材料。
第十六条 学校设备家具放置校外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审批期限。期限届满,资产保管单位应及时收回放置校外的设备家具,并在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变更相应的存放地点信息,同时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备。期限届满后仍需放置校外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按本细则第六条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履行审批程序,不得将放置校外使用的设备家具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放置校外使用的设备家具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放置校外的设备家具需进行报废等处置时,资产保管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设备家具报废处置管理规定执行,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章 考核与罚则
第十九条 放置校外使用的设备家具纳入学校对二级单位设备家具的统一管理。资产保管单位应对放置校外使用的设备家具进行定期盘点和不定期抽查,并接受学校财务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的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须限期将设备家具移交回学校。
第二十条 因违反本细则,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放置校外的设备家具损失的,按照《中山大学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相关单位和人员还需赔偿给学校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本细则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细则执行不力,追究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2023年第35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