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进出口管制合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发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法规,规避学校在进出口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文件及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制物项包括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还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实验数据、调研数据、研究记录、生物样本等科学研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管制物项相关的进出口、后续的保管、使用、处置等行为,以及基于管制物项开展的公开发表、对外交流、科普展示等活动的合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发展规划办公室、科学研究院、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合规管理工作小组,合规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管制物项的进出口前置性合规论证和审批,研究与合规管理相关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合规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合规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合规管理工作小组工作会议。
第六条 学校的管制物项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学校、院系、最终用户三级管理架构。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开展合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是:
(一)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负责管制物项的购置论证、采购合同审签、减免税申报、日常核查监督管制物项的保存、使用和处置相关事务;
(二)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牵头负责管制物项进口采购相关事务;
(三)科学研究院牵头负责管制物项技术进出口的相关事务,牵头负责监督指导基于管制物项开展的公开发表、对外交流、科普展示等活动;
(四)发展规划办公室牵头负责除技术外的管制物项的出口转移相关事务。
第八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的管制物项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进口国外管制物项管理方案或流程,做好管制物项的日常全流程管理工作;
(二)因教学或科研需要进口国外管制物项的,须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评估合规风险并有明确结论后,方可向学校申请;
(三)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合规管理责任人,与最终用户共同做好管制物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最终用户是管制物项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规范做好管制物项的使用、保存、处置等各项工作,确保合规安全;
(二)制定管制物项的技术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规范,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使用管制物项;
(三)及时向本单位合规管理责任人和学校相关部门报告管制物项相关情况,积极配合管制物项的合规检查。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条 合规管理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应会同组织或单独开展进出口管制合规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为涉及管制物项管理的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课程培训。
第五章 纪律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改变使用用途的、转运的、向其他目的地再出口的;
(二)未经批准改变放置、安装地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基于管制物项开展公开发表、对外交流、科普展示等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出口国政府的最终用户访问要求或安排访问的;
(四)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本细则和学校相关规定应予追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情形的,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学校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各项处理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构成违纪的,由学校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问责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