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以及《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学校相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学校相关二级单位实验室使用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且列入现行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实验用设备。其中实验室和二级单位的界定参见《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依据《中山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遵循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监督落实;
(二)负责建立全校特种设备台账;
(三)监督指导二级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用、变更、注销等业务;
(四)监督检查二级单位特种设备在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检测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二级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取证上岗、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等的落实情况;
(六)接受上级部门对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七)统筹事件上报、处置等的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使用特种设备进行实验活动的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各二级单位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组织本单位涉及实验室特种设备相关建设项目和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及申报,并落实相应风险防控措施;
(三)组织各实验室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各项业务,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并定期核查,做到账实相符,每半年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上报一次特种设备台账。
(四)负责落实及监督落实特种设备日常巡检、维护保养等工作;
(五)接受上级部门或学校对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六)组织落实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人员取证上岗、应急演练、安全检查、消防治安和事件上报、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各使用特种设备进行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做好特种设备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及实验室负责人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严格按照规范途径采购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且质量合格的特种设备,并取得完整的特种设备产品资料;
(二)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停用、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
(三)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制定并落实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巡检、维修保养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四)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存放和使用特种设备,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台账,并定期核查,做到账实相符,每半年向所在二级单位上报一次。
(五)组织本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参与安全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
(六)根据本实验室实验活动的特点和安全要求,配置操作特种设备时必备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七)组织本实验室相关人员开展或参与实验室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八)负责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和处置,配合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调查和处置工作;
(九)接受上级部门、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对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特种设备购置与安装
第六条 实验室购置国产特种设备应当选择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厂家生产并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购置的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第七条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学校设备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购置特种设备,如实填写特种设备的技术指标参数,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技术安全审批。
第八条 实验室通过调拨、赠予等渠道获得特种设备时,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设备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调拨、赠予审批程序,并与调拨、赠予单位对特种设备的资质许可、技术资料等进行核验和交接,确保文件齐全后方可接收设备。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厂家进行,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通过后,由安装施工单位按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办理告知手续,实验室不得擅自安装特种设备。
第十条 实验室完成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安装验收后,应将特种设备的完整产品资料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者作业工作。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证件应定期复审,持证人员应在复审期满的规定期限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与培训,熟悉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各二级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变更、停用、启用、注销等业务,应当由实验室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初审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完成校内审批手续后,由实验室向属地或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除外)。各项业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使用登记:实验室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和使用登记标志,否则不得使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和使用登记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变更登记:实验室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地点、设计年限或需要改造、维修等按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手续。
(三)停用登记:实验室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实验室应设置停用标志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在停用后三十日内办理停用登记手续。
(四)启用登记:实验室应对拟重新启用的特种设备进行自检,并办理启用登记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五)移装注销登记:实验室需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向原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移装注销,移装完成后向移装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移装期间设备不得使用。
(六)报废注销登记:实验室对存在严重事件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交回使用登记证并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掌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变更等情况,及时更新特种设备台账,定期报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建立并更新全校特种设备台账,并根据台账信息对各二级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章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三)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验报告及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六)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件记录。
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办理特种设备相关手续,实时维护特种设备相关信息。使用简单压力容器的实验室应当参考上述要求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机身应正确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合理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在特种设备机身或周围显著处张贴或悬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对特种设备本体、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实验室每年应委托资质机构至少对特种设备进行1次年度检查,取得年度检查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特种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月度检查,并做记录。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对实验室特种设备自行检查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定期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的周期、频次应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执行。超期未检或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改造和修理,实验室应委托原制造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按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办理告知手续,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实验室不得擅自改造和修理特种设备。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实验室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件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租赁特种设备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租赁经营资质的单位签约租赁,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租赁期间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租用特种设备的实验室及所在二级单位,应严格监督出租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
第二十六条 校外单位赠予我校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由我校实际使用该设备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负责。实验室与捐赠单位应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文档的交接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七章 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使用特种设备的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 一旦实验室发生特种设备泄漏、起火、爆炸、倾覆、被盗、丢失等安全事故事件,涉事实验室的负责人应立即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本实验室相应等级的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并立即上报所在二级单位,二级单位根据事故事件危害程度上报至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应急按照《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是学校实验室安全重要部分,纳入各相关二级单位和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报废的特种设备;
(二)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未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证》即开展相关工作;
(四)未对特种设备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
(五)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件;
(六)妨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件救援或者调查;
(七)其它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学校可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问责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限期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七)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处分;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处理措施。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附属医院等其他独立法人单位实际使用的特种设备(含学校经费采购的),由实际使用单位负责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登记、检验、检测等相关手续,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经2024年第32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