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做好2019年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设备〔2019〕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9]242号)以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要求(附件1、2),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各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予以落实:
一、树立底线红线意识,落实二级单位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底线红线意识,严格落实二级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责任体系,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规及落实学校的各项制度。
二、做好相关事项申报和实验室备案等工作,依法开展实验活动。
1.实验室备案工作。请各单位对所属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室)开展全面排查,于5月31日前组织尚未备案的相关实验室完成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开展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属地备案,确保全覆盖,备案工作流程详见附件3 。今后凡新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须在建成后及时办理备案工作,已备案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实验项目、负责人等与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卫生局重新备案。
2.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使用申报。
(一)使用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经所在二级单位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学校规定完成校内审批手续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使用。
(二)使用第三、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经所在二级单位初审后(审批表见附件4),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学校规定完成校内审批后方能使用。
(三)严格依规做好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管理。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做好入库、出库及销毁记录并存档,其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应专门单独保存,实行“双人双锁,双人领用”。
(四)建立并维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台账。请各单位对本单位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建立本单位的管理台账,并填报《中山大学病原微生物及样本使用备案登记表》(附件5),于5月17日前将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发至联系人邮箱。今后各单位应组织实验室及时更新病原微生物及样本台账,并于每季度最后一周通过邮件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本本单位季度《中山大学病原微生物及样本使用备案登记表》。
(四)具体病原微生物分类参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附件6、7)。
三、认真开展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
请各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可参考《中山大学2019年度实验室现场安全检查项目表(试行)》相关内容,查找隐患并及时落实整理,形成“检查-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学校将择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
四、强化生物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
学校于2019年3月26日发布了《关于开展2019年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训工作的通知》,请根据学校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学科特点,将生物安全培训教育和急演练工作落到实处。
五、强化重大活动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在党和国家重大会议活动期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跨境运输和实验活动要按照“严格管理、重点保障、非必须不开展”的原则进行管控,确保重大会议活动期间不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3.备案流程
4.中山大学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使用申请表(适用于第三、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9年4月12日
(联系人:张洁,联系电话:84110552,邮箱:swaq@mail.sys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