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采购流程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9-11-21
(一)上位法及管理制度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1号)
3.中山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中大设备[2015]1号)
(二)前置要求
《中山大学购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请表》经经费负责人对保管和使用作规范性承诺;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部、科研院审核,审核通过后方予以购买。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中山大学购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请表》;
2.放射性同位素采购
(1)采购申请报告;
(2)《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2)废源处置协议;
(3)转出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4)转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5)转让协议;
(6)运输协议、运输资质证明;
(7)非密封源转让附全年审批表复印件;
(8)核技术应用项目验收批复;
(9)放射源的历史台帐明细;
(10)法人授权委托书;
(1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豁免备案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
(2) 放射性同位素档案资料;
(3)达到豁免水平的证明材料;
(4)使用情况说明;
(5)生产厂家/进口总代理证明文件及产品说明书样本。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