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提供身份证和合法用途说明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9-12-04
设备〔2019〕7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第十一条规定,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向销售单位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量等内容。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目前广东省公安部门已按照公安部令第154号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我校亦将根据公安部门新的管理要求对实验材料采购平台进行升级。采购平台升级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需在订单提交时同步上传采购平台,以便及时完成后续采购审批手续。
过渡期内,对目前尚未完成购置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采购订单,供应商均会联系用户提供相关材料。请各单位在采购易制爆化学品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合法用途说明模板见附件),按规定合法采购。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9年11月28日
(联系人:杜爱雪,联系电话:84113765,邮箱:sbcjak@mail.sys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