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山大学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大办﹝2017﹞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产权属中山大学,由学校按照上级规定配备本处使用的综合保障业务用车。
第三条 本处安排设备管理科专人(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使用管理。
(一) 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帐和车辆档案。
(二) 做好使用记录和各种费用的统计工作。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三) 按照车辆保养手册和保养计划定期进行保养。
(四) 车辆出现故障时及时检修,确保车辆无故障隐患,性能完好。
(五) 按时年检,购买保险、车船税等。
第四条 其他单位申请使用本处公务车的,需填写由《中山大学公务用车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并由分管处领导审批。
第五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校园内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因特殊工作需要公务用车,须提前报分管处领导审批同意。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定点保养、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执行长途任务途中加油的,须分别由驾驶员、车辆保管人员和分管处领导在发票上签名确认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公务用车符合《中山大学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大办﹝2017﹞23号)报废条件要求的,可申请处置报废。相关手续由车辆管理人员按照学校和公安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山大学公务用车使用申请表

附件2
车辆使用记录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