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山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中大党发〔2012〕15号)精神,结合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涉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政策、发展、稳定以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三重一大”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 重大事项决策
1. 学校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2. 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等重要事项;
3. 部署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改革、发展工作,包括内设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撤销)以及相应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的确定等;
4.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实施方案。
5.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和调整、决算情况的审定事项;
6.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10万元以上大额固定资产的处置;
7.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其它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核、推荐、奖惩等;单位工作人员内部岗位调整;单位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意见等。
(三)重要项目安排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的涉及全校相关单位的专项经费的使用。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10万(含10万)元以上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及安排;
2.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5万元及以上的单项经费支出。已列入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的,可不再开会研究。
第三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三重一大”事项按下列原则和程序决策
1.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事项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2.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办公会负责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3. 提交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均需由分管处领导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先期进行深入的调研与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按相应决策程序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4. 召开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均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出席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5.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按规定应进行表决的重要事项,须有全体成员到会,到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
6.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均由综合管理科专人记录,并以会议记录、备忘等形式予以存档备查。
7. 如因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学校名誉受损或使学校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不追究决策过程中持正确意见者的责任。
8.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条 会议决策事项,由相关处领导分工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科负责跟进督办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遇到疑难重大问题,由分管处领导及时提交处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五条 与会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接受学校党委、纪委对本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在相关会议和文件中进行公开。
第八条 责任追究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学校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 没有特别理由,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4. 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