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开展监管期内减免税货物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各有关科研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17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现决定于2020年1月1日启动全校2017-2019年度购置减免税货物检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基准日和范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放行的减免税货物均在此次减免税货物检查范围之内。
二、工作安排
(一)单位自查(2020年1月1日至3月15日)
1.各单位对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下发的减免税货物清单与放行的货物逐一认真查对,主要核对设备基本信息、使用和管理情况,将自查结果填写在减免税货物自查清单中。
2.减免税货物自查填表要求:
(1)“使用场所”因特殊原因确需长期放置在校外使用的(不包括短期野外、出海测量),请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并在此次自查后单独拟文向我处报告,我处将统一整理上报海关备案。若海关稽查发现免税设备放置校外未经报备,海关将对相关设备进行征税并可能停止学校的免税申报资格。
(2)“校区及使用情况”应按货物到达实验室后情况如实填写,应填写“未到货”(设备未到货)、 “正常使用”(设备已入固定资产账并使用正常)、“未能正常使用”(设备未入固定资产账、未验收、损坏、维修、丢失等),填写情况为“未能正常使用”的设备还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未能正常使用的原因。如有发生调换、抵押、质押、转让、出售、移作他用、退运出境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已补税处理的、实际进口的货物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与申报时不相同等情况也需在备注栏详细说明。
(3)“是否与校外单位共享使用或开展科研合作”请根据实际情况核对,若有拟对校外单位共享但尚未报备的设备或有拟利用免税设备对外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的,请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并在此次自查后单独拟文,附上合作协议(利用免税设备对外开展教学科研合作需要),向我处报告,我处将统一整理上报海关批准备案。若经海关稽查发现对外共享未经报备或对外开展合作未经批准,海关将对相关设备进行征税并可能停止学校的免税申报资格。
(4)“是否已记入单位固定账”请按实际情况核对,对于试剂、移液器等消耗品填写“否(消耗品)”,已验收但未入固定资产账的设备应填写“否”,并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到货后长期不验收或已验收长期不入账的免税设备,将是海关后续监管的焦点,有可能因违反海关免税设备相关规定而造成征税等严重后果,请各单位积极跟进验收及入账事宜。
3. 减免税货物自查清单将以邮件方式发至各单位。请各单位2020年3月15日前将减免税货物清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名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323室,减免税货物自查清单电子版发至jkmssb@mail.sysu.edu.cn。
(二)学校检查(2020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依照各单位提交的自查清单情况进行实物核查。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落实督检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日常登记管理,做到设备管理责任到人,因疏忽管理违规的行为及时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特此通知。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9年12月30日
(联系人:叶昕、黎伟田;联系电话:84111805;邮箱:jkmssb@mail.sys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