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转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通知》(附件1),提出了关于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规范新冠病毒实验活动相关管理
1.规范新冠病毒实验活动开展。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新型冠状病毒实验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等文件要求,在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实验室内规范开展各类实验活动,不得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
2.落实新冠病毒实验活动备案和审批制度。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活动需经学校初审,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在生物安全二级、一级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活动需要在“广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经学校审核后报地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流程见附件2)。
3.加强新冠病毒毒株和样本管理。
(1)各单位要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做好新冠病毒毒株和样本的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未经审批擅自外运新冠病毒生物样本。
(2)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鼻咽拭子、支气管灌洗液、肛拭子、血液等阳性生物样本应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血液检测样本保存方案的通知》要求做好管理和保存。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临时保存新冠病毒生物样本不可超过6个月,其他实验室不得擅自违规保存新冠病毒生物样本,如需临时保存和使用应经学校审核后向省疾控中心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提出申请。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应每月将新冠病毒样本保存情况报学校审核后报省疾控中心和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3)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毒株信息和开展国家保藏的通知》要求做好毒株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毒株送交保藏机构。
二、落实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已备案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包括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实验室生物安规章制度、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培训和考核应确保全员覆盖,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实验室相关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应实验室工作,严防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三、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自查工作
各单位组织本单位已备案和认可的各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全面自查,填写《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表》(附件3),于7月31日前将电子版《自查表》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将加盖学院公章的《自查表》扫描件于8月5日前发送联系人邮箱。市卫健委将于8月15日前组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现场检查。
附件:1.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2.与人类健康相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 室及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项目备案流程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