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开展监管期内减免税货物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各有关科研机构:
现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179号)第三十七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启动全校2018-2020年度购置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核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校本部各单位购买,并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海关放行的减免税进口货物,以及各附属医院购买,并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海关放行的减免税进口货物。
二、工作安排
(一)单位自查(2021年1月7日至3月10日)
1.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另行通过邮件方式将各单位的《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自查清单》发送至单位设备秘书处。请各单位收到清单后逐一对各台设备进行核查,主要核对设备基本信息、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将自查结果填写在《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自查清单》相应栏目。
2.请各单位2021年3月10日前将已填写自查结果的《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自查清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名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后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323室,电子版发至jkmssb@mail.sysu.edu.cn。
(二)学校核查(2021年3月11日至4月30日)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依照各单位提交的《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自查清单》进行实物核查。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自查清单》中“使用场所”栏请据实填写。如存在长期放置在校外使用的(不包括短期野外、出海测量),请在备注栏中说明 “已向设备处报备”或“未报备”。对未报备的设备,请在此次自查后另行拟函通过OA向我处报告,我处将审核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统一向海关报批。若海关稽查发现免税设备放置校外未经报备,海关将对相关设备进行征税并可能停止学校的免税申报资格。
2.《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自查清单》中“校区及使用情况”应按货物到达实验室后情况如实填写,应填写“未到货”(设备未到货)、“正常使用”(设备已入固定资产账并使用正常)、“未能正常使用”(设备未入固定资产账、未验收、损坏、维修、丢失等);填写情况为“未能正常使用”的设备还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未能正常使用的原因。
3.《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自查清单》中“是否与校外单位共享使用或开展科研合作”请根据实际情况核对,若有拟对校外单位共享但尚未报备的设备或有拟利用免税设备对外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的,请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并在此次自查后另行拟函并附上合作协议等材料通过OA向我处报告,我处将审核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统一向海关申请备案。若经海关稽查发现对外共享未经报备或对外开展合作未经批准,海关将对相关设备进行征税并可能停止学校的免税申报资格。
4.《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自查清单》中“是否已记入单位固定账”请按实际情况核对,对于试剂、移液器等消耗品填写“否(消耗品)”,已验收但未入固定资产账的设备应填写“否”,并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到货后长期不验收或已验收长期不入账的免税设备,将是海关后续监管的焦点,有可能因违反海关免税设备相关规定而造成征税等严重后果,请各单位积极跟进验收及入账事宜。
5.请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落实督检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日常登记管理,做到设备管理责任到人,如在使用管理中存在任何问题,请及时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特此通知。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