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开展2021年度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的通知
设备〔2021〕23号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根据《中山大学资产定期盘点工作方案》(中大财务〔2017〕12号)的工作安排、按照《财务处关于开展中山大学2021年度资产盘点工作的通知》(中大财务〔2021〕22号)的任务部署,为落实《中山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大设备〔2018〕1号)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夯实资产基础数据信息,现决定组织开展全校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盘点工作(以下简称资产盘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资产盘点工作有效推进和按时完成,各单位应成立盘点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明确分工,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盘点结果真实可靠。盘点工作小组相关人员信息请填入《资产使用单位盘点工作小组人员名单》(附件2),于2021年4月9日前通过OA报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二、本次资产盘点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在此基准日之前登记为学校固定资产并且在账的设备、家具及计算机软件,均在本次资产盘点范围之内。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另行通过OA发送各单位的《实物资产盘点明细表》(附件3)。
三、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山大学2021年度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中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开展单位内部的实物资产盘点工作,并按时提交资产盘点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盘点结果的报送。请各有关单位通过OA系统,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盘点结果和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截止时间要求如下:
(一)《实物资产盘点明细表》中的资产记录条数不超过3000条的单位,在2021年4月30日前提交。
(二)其余单位在2021年5月31日前提交。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因保管不善、自行处置、人为过失、管理混乱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盘亏,将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因此请各有关单位务必重视并认真组织开展本次资产盘点工作,按期报送盘点结果。对于上报盘点结果不规范不完整、逾期未上报或拒绝配合开展盘点工作的资产使用单位,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并依规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 中山大学2021年度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实施方案
4. 有物无账资产盘点明细表
6. 盘点工作报告(提纲)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1年3月31日
(联系人:朱振华,林锐娜;联系电话:020-84112478,020-8411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