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已于2022年第34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3112

 

 

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实验室的财产安全,不断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议事机构,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和咨询指导,推动学校实验室安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为不超过19名的单数,由上述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实验动物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校长办公室、珠海校区管理委员会、深圳校区管理委员会、保卫处、总务部、基建处、科学研究院、教务部、学生工作管理处、研究生院、医院管理处、测试中心、网络与信息中心。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不设任期,实行席位制,委员岗位发生调整,委员资格自动调整为该岗位新履职人员。

第五条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生物安全、化学安全、辐射安全、设备安全等领域的分委员会或专家小组。

第六条  各分委员会(专家小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忠诚和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遵守宪法法律;

(二)具有相关专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为丰富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经验;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愿;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委员的相关职责。

各分委员会(专家小组)成员的选择原则上还应当考虑相关领域院系分布情况。

第七条  各分委员会(专家小组)设主任委员(组长)1名,副主任委员(副组长)1-2名。委员(组员)总人数为5名及以上、15名及以下的单数,具体人数由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各分委员会(专家小组)成员不设任期。成员的遴选与调整,由秘书单位提出,经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委员会的秘书单位为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议题的收集和整理、委员会决策事项的督办及落实情况汇报、会议记录以及委员会工作档案管理等。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法规和要求,规划和督导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二)审定各分委员会(专家小组)的设定及相应人员名单,对分委员会(专家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审批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考核结果;

(四)审议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审议学校实验室安全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较大及以上级别实验室安全事件的责任认定;

(七)审议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监督、指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各分委员会(专家小组)根据委员会的要求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涉及专业技术事项进行论证、评估和咨询,主要包括:

(一) 论证、评估实验室安全涉及的专业技术事项,包括:

1.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中涉及专业技术事项的条款进行评估,并提出是否需要修订的意见;

2.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及实验活动中的重大安全风险及风险控制方案进行论证;

3.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涉及实验室安全的重要事项。

(二) 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包括:

1.指导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原因调查;

2.指导和协助学校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议事采用全体会议和通讯评议两种方式,由主任委员根据审议内容决定会议方式。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通讯评议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审议事项的需要,可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及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向秘书单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或委托本单位副职领导代为参会并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秘书单位应提前做好会议议题的收集工作,并提前3天将议题相关材料送达各委员会成员,形成初步议题,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对需要表决的议题,原则上应以全体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会议应对所提交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表决中赞成票超过全体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五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专家学者、职能部门、实验动物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由主任委员确定。列席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秘书单位收集的议题,如涉及实验室相关领域技术安全的重大事项,须经分委员会(专家小组)论证或评估后,再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在讨论问题时,如遇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作出决定,待对争议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后再次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详尽的会议记录,各项表决结果应由主任委员当场宣布并签名存档。全体会议和通讯评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单位负责起草,经主任委员审核后签发。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有重大安全风险的科研场地的建设、撤销与准入,重大实验室安全事件及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及责任认定,以及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项,应经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

第二十条  各分委员会(专家小组)根据其职责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开展工作。分委员会(专家小组)对实验室安全涉及的重大专业技术事项进行安全性论证或评估时,应有2/3及以上分委员会委员(专家小组组员)参加方能进行。具体以各分委员会(专家小组)内部议事规则或流程为准。

各分委员会(专家小组)应当将其议事规则或流程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分委员会(专家小组)会议应形成详尽会议记录及论证报告,会议记录及论证报告应经主任委员(专家小组组长)审核、签名。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及分委员会(专家小组)成员应: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专家小组)的权威和审议的严肃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专家小组)有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及分委员会(专家小组)成员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与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情形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未主动回避的,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专家小组组长)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及分委员会(专家小组)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因违反工作纪律或本规则,造成不良影响或学校损失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本规则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规则执行不力,追究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学校2022年第34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中大设备〔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