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细则

发布人:管理员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和《中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了《中山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细则》。该细则经中山大学2018年第6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

                    2018330

 

 

中山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中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处置范围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处置原则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三)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四)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风险控制。对于按规定须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资产转让、置换等处置事项,须按规定程序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计价;

(五)从严控制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六)对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应分析原因,理清责任,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后,方可进入资产处置程序;

(七)经批准报废的国有资产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其拆毁处理。

 

第三章  管理机制与审批权限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按照规定权限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资产处置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处置申请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资产处置事项审批范围及权限如下:

(一)党委常委会审批范围及权限

1.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经党委常委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的,经党委常委会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审批(审核)。

2.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未达使用年限、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500万元以下的,经党委常委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未达使用年限、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的,经党委常委会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审批(审核)。已达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经党委常委会审批后,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

3.对外投资处置事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经党委常委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的,经党委常委会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审核。

(二)校长办公会审批范围及权限

1.除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未达使用年限、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50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10个工作日内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未达使用年限、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审批(审核)。已达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

2.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事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的处置行为需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资产(如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存货等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处置事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审核)。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基本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拟直接处置国有资产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将相关申报材料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初步审核: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使用单位提交的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准确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相关材料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签意见。重要资产处置事项,需在提请学校决议之前,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处置建议。

(三)学校决议: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签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审批流程和权限,将相关材料报本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审核)。

(四)报备报批: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审核)通过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审批权限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审核)。

(五)评估备案:根据审批部门批复,必要时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有效期须大于4个月以上)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办理备案手续。

(六)公开处置:经审批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处置,并及时对处置资产及其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七)资料归档: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将相关资产处置资料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九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一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报废、报损国有资产应依据第八条相关工作流程进行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及《中山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拟报废、报损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清单;

(三)相关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价值凭证为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价值凭证超过规定保存年限已销毁的,须提供单位说明;

(四)贵重仪器设备报废须提交5名以上专家的鉴定意见书;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及公示结果;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处置手续的,需提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处置应依据第八条相关工作流程进行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的请示及《中山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三)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账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四)已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依据第八条相关工作流程进行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申请文件及《中山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

 

第六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六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九条  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以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或教育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一条  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学校国有资产应依据第八条相关工作流程进行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及《中山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拟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清单;

(三)相关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出售、出让、转让的处置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的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置换学校国有资产应依据第八条相关工作流程进行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及《中山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拟置换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清单;

(三)双方拟置换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拟签订的置换协议草案;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二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依据第八条相关工作流程进行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及《中山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清单;

(三)相关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二十七条  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依据第八条相关工作流程进行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中山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拟捐赠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清单;

(三)捐赠方案,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分析报告,包括捐赠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教学科研活动的影响等分析,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八章 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私分、截留、挤占、挪用或坐支。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处置收入在扣除对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留归学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执行国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政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我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据相关文件调整有关资产的实物账目,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有关资产的会计账目,确保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不断完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请学校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或责任追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应做好国有资产处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积极配合学校内部及上级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五)隐瞒、截留、挤占、挪用或坐支资产处置收入;

(六)其他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或存在发现违规行为后隐瞒不报、处理不力等情况的,学校审计和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可采取以下问责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纳入失信名单;

(五)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责令退还违法违规所得以及赔偿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由纪委办、监察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