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实验动物中心关于加强实验动物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戴伟霖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一步规范我校实验动物使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联合实验动物中心就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实验动物采购管理

实验动物属于学校管制类实验物品,须通过我校实验动物中心或实验材料采购平台管制类商品通道进行采购。通过实验材料采购平台提交采购订单时,须同时上传《实验动物购买安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经经费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三级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实验动物中心将对《审批表》上“饲养地点”、“实验操作地点”的合规性进行核实,对上述地点不符合国家、广东省及学校实验动物相关管理要求的采购订单予以驳回。具体要求如下:

我校实验动物中心深圳分中心、广州分中心以及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动物设施可满足相应校区(园)师生目前动物实验的需求,《审批表》上的“饲养地点”和“实验操作地点”必须为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场所(如为校外场所,须在《审批表》上填写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号)。如填写未获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实验室,订单将被驳回。

二、实验动物使用管理

(一)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均须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场所进行,严禁在未获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场所开展动物实验。

(二)进行实验动物活体检测和分析,相关仪器设备原则上应放置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场所。有此类设备且安装在非合规场所的相关单位和实验室,可与实验动物中心或生命科学学院协商解决方案。

(三)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场所完成动物实验操作的,经费负责人须向学校实验动物使用与管理委员会(IACUC)提交申请,说明在未获得实验使用许可证的场所进行动物实验操作的必要性,并阐述保障动物福利伦理和生物安全的措施。经学校IACUC批准后,方可开展实验,并进行备案管理。

(四)经学校IACUC批准的可在未获得实验使用许可证的场所进行动物实验的,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 实验动物不可在未获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场所过夜存放。

2. 实验动物来自我校实验动物中心/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动物设施的,经费负责人须向实验动物中心/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动物设施申请将实验动物带离实验动物设施,经实验动物中心/生命科学院实验动物设施审批后开具《实验动物放行卡》,方可将实验动物带离。相关人员仅可在《实验动物放行卡》审批的实验室开展相关动物实验。

3. 如实验动物来自校外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的场所,相关人员须提供校外单位开具的动物实验证明、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送货单等资料,并做好《实验动物使用登记》(模板见附件2)。

4. 对于当天无法完成的动物实验,须按照管理规定,当天将实验动物送回实验动物中心/生命科学院实验动物设施指定的教学动物饲养设施。

5. 请相关实验室保留《实验动物放行卡》或《实验动物使用登记》,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和实验记录,存档备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联合实验动物中心不定期进行实验动物管理专项巡查。

三、实验动物废弃物处置

动物实验涉及的实验废弃物应按照要求分类处置。实验动物尸体、组织等应作为生物废物处置,在当天实验结束后送至所在校区(园)实验动物尸体暂存点,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涉及的实验耗材根据是否涉及感染性物质分别作为生物废物或固体垃圾处置。

四、其他事项

(一)实验动物涉及同一校园(区)内或校园(区)间运输的,相关负责人须严格按照实验动物运输管理规定,采用符合规定的包装,选择安全的运输方式,确保运输过程保障实验动物福利和安全。严禁通过公共交通或校车运输实验动物。

(二)如未遵守上述要求,被举报或在校内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经核实后,将根据《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追究相关人员和实验室的责任。

(三)根据《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教学示教时使用实验动物的,在保证公共卫生安全的前提下,经审批后可以在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规定以外的场所内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实验动物购买安全审批表

中山大学实验动物购买安全审批表.doc

       2. 实验动物使用登记(模板)

实验动物使用登记表(模板).docx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实验动物中心

2024年4月1日  

(联系人:实验动物中心 李红宇,联系电话:020-8733098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张洁,联系电话:020-84110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