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加强实验室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与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判定、及时消除实验室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教育部2024年6月24日印发的《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现将实验室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 实验室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实验室内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判定为实验室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1.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三级责任体系。
2. 实验人员在未得到安全准入的条件下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3. 未建立实验室重要危险源(包括各类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有毒有害化学品,各类易燃、易爆、有毒、窒息、高压等危险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风险管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分级分类;高风险等级实验室的备案与监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按等级实施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评估、条件保障等管理)。
4.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制定相应防护措施。
5.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建设、使用、转让涉及重要危险源实验室或设备。
6. 违规购买、存储、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重要危险源。
7. 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室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 在实验室内使用超出其安全许可范围的实验材料、设备或进行超出其安全等级的实验活动的。
9. 未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落实重大设施设备(包括存储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危废贮存站,备案生物实验室,涉源场所,特种设备等设施设备)定期环评、检测、监测、维保。
10. 实验室内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或大量使用危险气体且无气体浓度报警措施或通风设施不合格; 或超规使用危险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
11. 实验室未按照行业标准落实应急与急救设施设备,未配置安全防护用品。
(二)国家行业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辐射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二级单位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应成立不少于3人工作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结合现场证据讨论后,对事故隐患作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对于情况复杂的,可提请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二、 实验室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求
各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应组织实验室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立行立改,建立安全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台账。实验室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暂停实验活动。对实验室内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对于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学校将根据《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实验室安全隐患管理责任。
特此通知。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