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项目申请流程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9-11-15

(一)上位法及管理制度
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2.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0号)
3.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令第52号)
4.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
5.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农业部令第53号)
(二)前置要求
《卫生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经项目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拟从事操作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及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审核通过。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卫生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及其附件。
2.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
(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3)从事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的,还应当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