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开展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货物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各有关科研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5号令)第十五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报告其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的,海关不予受理”等规定,现启动全校在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核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校本部各单位购买,以及各附属医院通过学校购买,并于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海关放行的减免税进口货物。
二、工作安排
(一)单位自查(2023年2月23日至4月28日)
1.请各单位于2023年2月27日17:00前将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的联系方式(附件1)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jkmssb@mail.sysu.edu.cn,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于2月28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件将各单位的《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自查清单》发送至各单位经办人。请各单位收到清单后逐一对各台设备进行核查并粘贴“中山大学海关减免税监管设备”标签,主要核对设备基本信息、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将自查结果填写在《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自查清单》相应栏目。
2.请各单位将已填写自查结果的《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自查清单》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后于2023年4月28日17:00前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三教310室),电子版发送至jkmssb@mail.sysu.edu.cn 。
(二)学校核查(2023年4月29日至5月25日)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依照各单位提交的《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自查清单》进行实物核查。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自查清单》中“使用场所”栏请具实填写。如存在长期放置在校外使用的(不包括短期野外、出海测量),请在备注栏中说明是否已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备。对未报备的设备,请在此次自查后另行拟函通过OA向我处报告,我处审核后经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统一向海关报批。海关稽查发现免税设备未经报备放置校外,海关将对相关设备进行征税并可能停止学校的免税申报资格。
2.《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自查清单》中“校区及使用情况”应按货物到达实验室情况如实填写,应填写“未到货”(设备未到货)、“正常使用”(设备已入固定资产账并使用正常)、“未能正常使用”(设备未入固定资产账、未验收、损坏、维修、丢失等);填写情况为“未能正常使用”的设备还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未能正常使用的原因。
3.《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自查清单》中“是否与校外单位共享使用或开展科研合作”请根据实际情况核对,存在拟对校外单位共享但尚未报备的设备或拟利用免税设备对外开展教学科研合作情形的,请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并在此次自查后另行拟函并附上合作协议等材料通过OA向我处报告,我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统一向海关申请备案。经海关稽查发现未经报备对外共享或未经批准对外开展合作的,海关将对相关设备进行征税并可能停止学校的免税申报资格。
4.《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自查清单》中“是否已记入单位固定账”请按实际情况核对,对于试剂、移液器等消耗品填写“否(消耗品)”,已验收但应入未入固定资产账的设备应填写“否”,并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到货后长期不验收或已验收长期不入账的免税设备,是海关后续监管的焦点,有可能因违反海关免税设备相关规定而造成征税等严重后果,请各单位及时跟进验收及入账事宜。
5.请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内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落实督检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日常登记管理,做到设备管理责任到人。使用管理中存在任何问题的,请及时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特此通知。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