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开展2023年度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3〕12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防范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我校将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开展人体健康相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参考各单位2023年第一季度报送的《中山大学病原微生物及样本使用备案登记表》中涉及病原微生物暂存和使用的实验室。
二、检查内容
对照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检查本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制度建立、组织管理、实验活动管理、设备设施管理、菌(毒)种及感染性材料管理、废弃物管理、人员管理及安全保障等情况。检查要点见附件1。
三、检查时间
学院自查:2023年5月12-25日
学校抽查:2023年5月30日-6月9日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有相关实验室进行全覆盖自查,组织相关实验室填写《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表》(附件2),并完成《2023年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汇总表》(附件3),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隐患问题台账》(附件4),上述材料经实验室负责人、学院负责人审核,加盖学院公章,于5月29日12:00时前通过OA报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认真开展自查,及时堵塞存在的风险隐患和漏洞。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隐患问题台账,于5月29日前逐项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坚决防范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杜绝自查走过场、存在安全隐患但不报送等情况,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取得实效。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在学校抽查及全校飞行检查中检查各单位自查情况,重点检查隐患问题闭环整改情况。
3.市、县(市、区)级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于7-9月组织开展抽查和督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于10月底前组织开展高等级实验室生物安全飞行检查。有关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4.请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于8月15日前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本实验室半年运行情况、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和开展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数量(包括国家合作情况)、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运行状态及实验活动情况》(附件5)通过OA报学校审核后,报送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3年5月11日